第五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      
某时派员在场。2月初,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吴某也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由于李某当庭翻供,隐瞒自己有罪的事实,声明自己无罪,律师甲只好拒绝继续为其辩护。李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表示同意,由律师乙充当李某的辩护人,不中断该案的审理。
  问题1:本案中,检察机关是否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为什么?
  问题2:法院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指定辩护律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3:庭审过程中,律师甲、合议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评析1:检察机关无权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只有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可以指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仅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义务。
  评析2:法院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指定辩护律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为没有指定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经有了辩护人,为防止吴某处于不利的地位,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评析3:庭审过程中,律师甲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人李某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议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合议庭不应该继续审理,而应宣布延期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64条的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案例四
  张某系外省人,曾与陈某同为某村某养殖厂的临时工。2007年10月9日二人因话不投机相互厮打起来。当时张某占了便宜,于是陈某便一直怀恨在心。后陈某因某事被养殖厂解雇。2008年7月23日,张某路经陈某所在的村庄时,遭陈某与其村几个村民的无端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右眼最为厉害。案发后,张某的妻子向养殖厂保卫科告发,养殖厂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于经查明,该案件系属于轻伤害案件,派出所只答应解决张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不能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张某对此不服。便去律师事务所求助,并委托石某作为其代理人。石某代理张某起草了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诉状写明了案发前因后果,叙述事实清楚,又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自诉人又履行了举证的义务,符合自诉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立案。
  问题1: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何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自诉人的这一权利?
  问题2:在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问题3: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诉讼理人?
  评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40条以及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后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本案中的自诉人张某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后3日内,有义务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评析2:根据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50条以及2000年1月1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8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1诉讼代理人在自诉案件中享有的权利有:[1]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权利。[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4]代理人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