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1)左官罪。汉朝称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及注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2)阿党附益罪。属官与诸侯王结成私党,构成阿党罪;为诸侯王图谋不法利益,构成附益罪;依《阿党附益法》给予刑事处罚。
(3)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构成出界罪,依法耐为司寇或处死刑。
(4)酎金罪。诸侯王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予以削地或免爵。
(5)事国人过罪。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者,诸侯王贬为庶人。
(6)"非正"罪。就是诸侯王非嫡系正宗的嗣子继承了爵位,依律诸侯王应免为庶。
(7)"僭越"罪,是指诸侯百官的用品、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越,就是犯罪。这些律令,动辄将诸侯王免为庶人,有力地打击了地方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沈命罪。治安官对"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颜师古注曰:"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处死。
(2)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对"贼盗"罪不及时举告,或不及时严办,以见知故纵法罪判处死刑。
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
(1)杀伤罪。根据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斗以刃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汉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较复杂,主要根据其情节性质定罪量刑。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或用武力劫夺索取他人财物,处刑最重,一般为弃市死刑。
(三)刑罚制度
  在继承战国、秦朝基本刑制的基础上,经文景之世的改革后,汉朝刑罚制度有较大变化,其中以下七种变化较大。
  死刑。汉代的死刑沿用秦制,如族刑、磔、枭首、腰斩、弃市等继续使用。但是汉朝采用比较多的是"殊死",即用斩首的方式处决死刑犯人。与磔、枭首、腰斩相比,殊死已是一种比较轻的死刑,这反映了死刑制度的发展。
  肉刑。经过汉文帝、汉景帝的改革,以笞刑和徒刑取代了黥刑、劓刑、斩左趾,以弃市取代了斩右趾。至东汉初期,斩右趾又加以恢复。因此,两汉时,肉刑主要有宫刑和斩右趾。宫刑又称为腐刑,一般用来替代死刑。《史记》作者司马迁就曾被汉武帝处以腐刑。
  劳役刑。在沿用秦朝劳役刑的基础上,汉朝劳役刑有所发展,其刑名及刑期主要包括: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舂,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为宗庙砍柴或择米,服役三年;司寇,戍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守边或服杂役一年。劳役刑逐渐成为主要刑种,反映出统治者逐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是历史的进步。
  笞刑。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笞一百与笞二百两等,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禁锢。是剥夺罪犯为官资格的一种刑罚,被禁锢者终身不得为官文帝曾下令:"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徙边。徙边是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制造新的社会动乱,同时也是统治者强制移民的一种方式。
  赎刑。源于西周,为后世所承袭,汉朝亦沿用之。对于判处刑罚的人,可以用钱、谷等赎抵本刑。汉代对于赎刑的一大发展是,增设了"女徒顾山",平帝元年下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即允许被判处劳役刑的女孑巳回家,以每月300钱的赎金缴纳给官府,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赎该女犯应服的劳役刑。这种赎刑仅适用于女刑徒,因此又叫"女徒顾山"。

三、民事法律

  中国封建社会中虽不存在独立的民法部门,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存在的。如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为一百二十钱)。据此诏令,女子在15岁至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该诏令是出于恢复生产、增加劳动力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另外,汉律还规定了男子可一妻多妾。皇帝"后宫三千"姑且不论,即使大臣、诸侯、富豪也往往"妻妾以百数",而贫穷百姓则有不少无力娶妻者,以致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社会现象。但从有关史料看,汉时妇女在死了丈夫或被丈夫休弃后,可以再嫁他人,这比封建社会后期的所谓"守节"制度显然开明得多。汉代法律为保护夫权,还规定"七弃"之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以维护父权。例如,汉武帝时期,衡山王刘赐谋反,其子向朝廷告发,结果朝廷不但未予奖赏,反而进行严惩:"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近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即引用了汉律中的"不孝者弃市"的律文。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据《后汉书•张敏传》记载:"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父亲被人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竟然受到宽宥,未被处刑,此后成为典型判例,名之日"轻侮法"。这是汉代统治者进一步彰显孝道的表现。与此相应,汉代统治者还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据《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与叔父兄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三世不分财得到乡亲的好评。
  在调整财产继承关系方面,汉代一般采取诸子均分制,《史记•陆贾传》称陆贾有五子,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说明陆贾采用的就是均分制。又据《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引应劭《风俗通》的材料,可知汉代已出现遗嘱继承,而且庶子、女儿也均有财产继承权。另据《后汉书•顺帝纪》记载,阳嘉四年,"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以后,世袭封爵"。"中官"就是宦官,因无生育能力故收养子,而养子可袭养父的爵位。此材料说明,汉代出现了收养制度。

四、经济法律

  汉代统治者很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在经济立法方面,其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汉文帝、汉景帝均曾下诏劝课桑农,如景帝之诏令日:"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以天下为先。"皇帝亲耕、皇后亲桑,显示了汉代统治者对农业的高度重视。汉代法律还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管理,为此制定了《水令》,据《汉书•儿宽传》注云:"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这说明,汉代注重用法律手段来督促农民合理用水,以利于农业同汉代在财政制度方面还进行了改革,币制改革便是其中的一项,汉初,废除秦代铸钱,改铸新币,由国家垄断铸币大权,法律严禁私人铸币(有《盗铸钱律》等)。汉文帝时,允许私人铸币,对社会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到了汉武帝时,重又把铸币大权收归中央,由专门的铸币机构负责铸五铢钱,对私铸钱币者处以极刑。
  另外,西汉政府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还采取了盐铁官营的措施。汉初曾允许私人经营盐铁,政府向其收税,但由于豪强富商垄断了盐铁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汉武帝时下令把盐铁业收归国有,严禁私人经营。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私铸铁器鬻盐者,钛左趾,没人其器物。"通过上述措施,强化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大大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汉武帝还采纳了桑弘羊的主张,推行均输平准政策,以调剂运输、平衡物价。设均输官,负责征发、输送租赋财物;设平准官,负责官营商业。这一措施进一步打击了私营工商业者的利益,使国库获得了巨额收益。
  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租税率》、《田律》、《租挈》等等。汉初采取"十五税一"的办法,汉文帝曾下令减免一半田租,东汉曾实行过三十税一的政策。西汉多为实物地租,即缴纳谷米,东汉末年改为货币地相。另外,汉代还征收算赋,汉高祖时曾规定:15岁至56岁的人,"出钱赋人百二十,为一算",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惠帝时"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以削弱商人及蓄奴婢者的利益。东汉光武帝时,曾规定妇女生子者可免三年算赋,这是为增加人口而采取的措施。汉代又有口赋,7岁至14岁者每年交纳二十钱。户赋是每户交纳二百钱。汉武帝时还曾下达过算缗告缗令,算缗是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是一种鼓励揭发于如实向政府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这一措施给工商业者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