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是通过辛亥革命建立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府,是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由资产阶级革命派联合立宪派和旧军阀官僚共同组成的政权,其中资产阶级革命派曾在革命高潮中一度掌握政府的领导权。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到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职,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了短短的三个月。在这三个月中,它时时刻刻要面对中外反动势力的各种进攻,因而没能进行系统的法制建设,其法律制度也就显得比较简陋,甚至只能称得上是一次尝试。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由其代议机关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及一些法律案,包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二是由孙中山领导的政府发布的一些行政法令。这些尝试虽然很有限,甚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它却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产生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为筹建新的中央临时政府而草成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它产生于武昌起义之后、中华民国成立以前。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各省相继宣布独立,并成立都督府。但由于其各自为政,不利于对内对外采取统一的联合行动,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临时政府。为此,自1911年11月15日起,先后在上海和汉口两地召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①]该大纲于12月3日正式公布。[②]
  此时正值辛亥革命高潮中,革命阵营内部各种政治力量的较量接近白热化,较量的焦点集中在:各省代表联合会开会地点的上海与武昌之争;大元帅人选的黎元洪与黄兴之争;即将成立的中央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之争──是仿照法国采取责任内阁制,还是仿照美国采取总统制;当代表联合会决定采取总统制后,又有临时大总统人选之争。这一切表现出革命阵营内部各派别对于革命领导权的激烈争夺。
(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大纲共分4章21条,[③]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国家机关设临时大总统、临时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临时中央审判所;国家权力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分配:中央行政各部辅佐临时大总统、临时副总统行使行政权,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审判权。其内容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总统制的政府体制。当时,中国十七省宣告独立,颇似美国独立战争初期十三州林立。因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起草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实行了总统制的政府体制。临时大总统及临时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其权力是比较大的。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不另设国务总理,其总的权力是"统治全国之权"(第二条),具体权力包括:统率海陆军之权(第三条);得参议院同意,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第四条);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之权,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经参议院同意(第五条);得参议院同意,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第六条)。行政各部的工作,对临时大总统负责,而不是对参议院负责。他们对临时大总统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监督或制约的权力(例如他们不享有副署权)。为了平衡各派利益,大纲修正案增设临时副总统,规定"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第七条)。
  在当时情况下,大纲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取总统制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辛亥革命虽已爆发,但清政权尚未被推翻,革命与反革命的较量尚未结束。对于宣告独立的各省都督府来说,摆在大家面前的共同任务是以武力推翻清政权,这需要临时中央政府能够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地作出反映和决定。而总统制比责任内阁制更能够适应这种需要,孙中山先生回国后也肯定了它所采取的总统制。
  第二,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大纲规定的一院制议会即参议院,其职权主要有立法权和国家重大事件决定权两部分,后者包括外交、人事、政府预算、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等方面。参议院由参议员组成,但参议员并非由民众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省都督府派代表充任;参议员名额也不依各省人口多少按比例分配,而是每省一律三名;在参议院进行表决时,每个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表决时每省以一票为限。参议院实施的这种原则,类似美国独立战争后由十三州组成的合众国议会实施的原则。因此可以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具有联邦制色彩。
  临时大总统和参议院之间存在制衡关系:一方面,当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件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发回参议院复议;另一方面,如果参议院对总统要求复议事件仍执前议,有要求临时大总统交发行政各部执行的权力;特别是临时大总统和临时副总统在行使某些重大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可见国家权力的分配更倾斜于参议院。这表明民国政府实行的是主权在民原则,临时大总统与参议院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但民众的意志高于国家元首的意志;临时大总统显然不同于专制君主,其权力不是无限制的。
  第三,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大纲规定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体现了审判权同行政权的分离。但大纲中涉及司法权的只有"临时大总统"一章中的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并未将其作为专章规定,也未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等司法独立原则,使得司法权有受制于行政机关之嫌。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两权(行政权同立法权)分立。
(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与局限
  就大纲本身的性质而言,这是一部政府组织法,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根本法。因为它没有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也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从它所规定的国家主要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可以看出,它毅然否定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破天荒地采取了体现民主共和的三权分立制度,而且为孙中山先生组建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大纲的实施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宣告即将诞生的中华民国是实施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从而以法律形式宣告了专制帝制在中国的终结;它所规定的三权分立等原则,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但是,大纲也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缺乏民主性。如第十七条规定:"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组成人员,如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行政各部总长副总长以及参议员、临时中央审判所法官,即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选举产生,非由民众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宣布独立的各省都督府大多被旧官僚军阀把持着,他们派出的代表自然不可能代表民众意志。因此,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同资产阶级所期望的在中国实现的民主还有相当距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制定于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它的很大一部分初衷,就在于以此牵制袁士凯。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权重新起用已被罢免的袁世凯,使他操纵了清王朝的实权。袁世凯看出清王朝的覆灭已不可避免,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民国政府讨价还价,以赞成共和为条件,换取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宝座。民国阵营内部,旧官僚军阀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拥护袁世凯取代孙中山,孙中山也无力同袁世凯相抗衡。因此,袁世凯接替孙中山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已不可避免。不过,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对袁世凯也有所顾忌,为防备其叛变革命而欲制定一部法律,以限制袁世凯手脚,捍卫辛亥革命成果。于是,经过一个月的起草,参议院三读通过,在袁世凯宣誓就职的第二天,即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签署颁布了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的制定颁布,反映了当时国内政治力量较量的结果,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士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阶级三种力量暂时妥协的产物。
(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7章依次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其主要有以下内容特点。
  第一,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临时约法》"总纲"庄严宣告:"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就明确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肯定了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
  第二,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改用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在行政权方面,《临时约法》放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总统制,而增设国务总理;各部总长不再直接受临时大总统领导,而隶属于国务总理;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均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共掌行政权。同时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五条)内阁拥有副署权,直接削弱和制约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