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权方面,《临时约法》对司法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司法机关称为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理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审判案件须公开进行(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强调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而且"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关于司法权的条文相比,这些规定无疑使南京临时政府实施的三权分立原则更为完整。
第三,吸收了一些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自由原则。如第二章"人民"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的原则,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等级特权原则。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人身、住宅、财产、言论、著作、集会、结社、通信秘密、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等自由权,请愿、诉讼、应任官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的行为,还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同时,人民应尽纳税、服兵役等义务。这些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所主张的"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自由平等权利还不可能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劳苦民众所真正享有,但其积极进步的历史意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三)《临时约法》的性质与评价
《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这就赋予《临时约法》以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庄严宣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以"主权在民"原则代替了奉行两千余年的"主权在君"原则。其中关于国家机关权力相互制约的规定,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捍卫辛亥革命成果的良苦用心。其次,《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将广大民众通过革命应取得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它在中华大地竖起一面"民主"、"共和"旗帜,从此成为任何人企图复辟专制帝制的一道无形障碍。在此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毁法"与"护法"的斗争也成为国内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
当然,由于各种原因,《临时约法》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其一是未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原则。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侵略者在华享有种种非法特权,帝国主义已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障碍。进行民主革命的中国任何阶级、任何党派、任何政治力量都必须明确地回答如何对待帝国主义的问题。然而,《临时约法》作为一部国家根本法,不仅对此只字未提,并且还声称:"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清)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从而承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攫取的各种特权。这暴露了资产阶级不敢触动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软弱性,企图以此换取帝国主义对中国革命的支持,或至少是不进行干涉。后来帝国主义支持袁世凯窃取革命成果的历史证明,他们这种期望是不切实际、异常天真的。
其二是未提出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原则。当然,取消封建帝制固然是反封建之举,但反对封建主义绝非只是赶走一个皇帝。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土地问题。要取得革命的胜利,必须彻底铲除封建主义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即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获得应有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发动亿万农民投身于革命之中。孙中山先生在1905年制定的同盟会纲领中就曾提出过"平均地权"的口号,但取得国家政权后的资产阶级却不敢将这个口号写进《临时约法》,更不敢付诸实施。这同样是资产阶级软弱性的表现,辛亥革命的最终失败与此是不无关系的。
三、其他政令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短短三个月里,内外交困,矛盾重重,斗争不断。特别是立法权(参议院)实际为资产阶级立宪派和旧官僚所把持,因而正式颁布的法律屈指可数。但是,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及其领导下的行政各部,却利用其发布行政法令的权力,制定和颁布了大量保障民权、实行社会改革以及发展资本主义的法令。尽管这些行政法令并非正式法律,但同样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增添了炫目的光辉。(一)保护私有财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私有财产、振兴实业的法令,以适应资产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其中最为突出的是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该法令共五条,明确宣称: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根据其规定,清政府的官产和现仍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的清朝官吏的私产一律没收,其他一切财产均受法律保护。这对安定人心,巩固新生政权,分化瓦解敌人,是十分重要的,也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财产,没有触动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就不可能将民主革命进行到底。
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些保护工商业的法令,宣布振兴实业的方针,鼓励人们兴办实业,奖励农垦,并采取措施扶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当时还规定,工商企业受到政府不法侵害时,有权向中央平政院或都督府控告;如查证属实,则"尽法惩治"。这些法令措施,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保障民权,革除社会陋习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人们的身份地位是不平等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也是维护等级特权制度的。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1912年初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取消良贱差别。1912年3月《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宣布,取消前清法律对各类"贱民"的身份歧视和特别限制,规定闽粤之疍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义民"[⑤]、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一切公民自由与权利。
第二,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规定,严禁买卖人口,解除从前缔结的买卖人口契约,而视为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不得再有主奴名分。《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及《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则明令禁绝贩卖华工,要求妥善筹措保护华侨利益事宜。
第三,禁烟禁赌。1912年3月《大总统令禁烟文》针对鸦片流毒中国的后果,对坚持吸食鸦片者剥夺选举与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发布有关法令,成立禁烟公所,切实禁绝烟毒。《内务部报告禁赌呈》又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倘有违犯,各按现行刑律科罪。
第四,限期剪辫,劝禁缠足。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规定,革除男子留长辫的清朝旧习,令到20日内,一律剪除净尽,违者依法论处。《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历数缠足对妇女身心的危害,宣布"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有违抗禁令者,惩罚其家长。
第五,改革官厅称呼。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和《内务部咨各省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规定,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为人民公仆,本非特殊阶级,嗣后官厅人员不得再称大人、老爷等,而以官职相称,民间则以先生或君相称。
第六,发展文化教育。1912年2月,教育部发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改学堂为学校,监督堂长为校长,规定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鼓励女子读书,废止小学读经科,教科书须合乎共和国宗旨,禁用清朝学部颁行的教科书。3月《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也规定,废止前清等有碍民国精神及非各学校应授科目,发展民国教育事业,并对国民进行社会教育。
(三)推行司法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改革司法制度的最重大举措,是主张司法独立,实现审判权同行政权的分离。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临时约法》对司法组织和司法独立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采用法官常任制、薪俸保障制等。但在实践上,南京临时政府并未能废除前清的司法制度,也未重建司法机构体系。不过,他们还是推行了一些司法改革的新措施。
第一,禁止刑讯。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批判了威吓报复、苛暴残酷的旧刑罚,主张审案"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并焚毁以前不法刑具;"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⑥]。
第二,废止体罚。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而改科罚金、拘留。[⑦]这是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
此外,南京临时政府还采用公开审判制度与辩护制度,并曾草拟律师法规,试行律师制度。在审理山阳县令姚荣泽杀人案时,司法总长伍廷芳就排除众议,力主试行上述审判制度,表现出尊重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