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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夫一妻多妾制:凤姐、平儿和尤二姐的地位高低。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规定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允许天子、贵族、官员和豪强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按照古代律法,天子除了王后外,还有世妇、御女、正妃、嫔等几百个妻妾,诸侯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等。可见,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妻子,但是可以娶很多个妾。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历代政府都以立法保证妻的地位,以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如《唐律•户婚律》记载,有妻再娶的,要劳役一年,《元史•刑法志》规定,有妻妾又娶妻妾的,笞四十七,并判离婚。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就是说有妻再娶的,要杖刑九十下,还要判决强行与后娶得老婆离婚。
  《红楼梦》中讲到,凤姐是有名的美人,而平儿则温婉懂事,但是贾琏还不知足,又娶了尤二姐。这里,王熙凤是正妻,尤二姐是妾,而平儿就是通房丫头,最后贾琏将平儿扶正,成为正妻。这是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典型代表。
7、兄弟均分:古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兄弟均分家庭财产成为汉代以后社会公认的家庭财产分配准则,最早出现在汉代,到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据梁吴均《续齐谐记》载:东汉田真兄弟三人分家,将金银珠物、土地平均分为三份,每人分得一份,就连院子里的一株紫荆树也打算劈成三份平均分配。
  在财产继承上,兄弟之间没有嫡庶之别。《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分不公平,还要按照贪赃罪处罚;兄弟中有死亡者,由死者的儿子代位继承。分家以前结婚的兄弟,已支取过一笔结婚费用(聘财),出于公平的考虑,未婚兄弟除了与已婚兄弟取得同样一份家产外,还可另外得到一份聘财。同样,未婚姑姊妹在分家时也可得到一份妆奁,以体现与已婚姑姊妹(已取得过妆奁)有同等权利,但数量仅是兄弟聘财的一半。
  应该说明的,养子与亲生儿子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的权利。如果养父母将养子立为"嗣子"之后又生子,只要双方愿意,养子仍可留在养父母家。根据"兄弟均分"、"继绝亦同"原则,养子可以与亲子共同继承财产,且应份额均等。

8、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经济命脉。历代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王畿、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诗经》中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说,整个天下的土地都是君主的土地,所有的人民都是君主的子民。西周分封天下诸侯,但是,从广义上说,全天下的土地仍然是属于天子所有。在春秋以前的奴隶社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也就是井田制。到了封建社会时期,虽然出现了地主所有和自耕农所有的土地私有制,但是仍然长期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北魏、隋唐时期,土地国有的规模非常大,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9、质剂和傅别:中国古代最早的契约。
  "质剂"和"傅别"是西周时出现的契约制度,"质剂"是买卖契约,"傅别"是借贷契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契约。  西周时,就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分为质、剂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贵重物品时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时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是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要两半合在一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完整内容;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买卖双方各拿一份,每一份上面都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西周还设立了专门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10、古代商人的地位:有钱没有地位的人。
  中国自古就有"重农抑商"的观点,认为农耕是本、经商是末,所以商人阶层受到歧视,身份和地位都有特殊的规定,对商人人身有诸多限制。商人虽然可以积累大量财富,法律却禁止他们穿戴丝绸衣物、乘坐华丽的车驾,被称为"虽富无所芳华"。从秦朝开始,商人和他们的子女就一直不能从政做官,直到明清时期才可以步入仕途。如汉律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就是指商人不得乘马,不得穿丝绸的衣服,还规定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田地,要向政府申报财产、交纳财产税,如果申报不实被人揭发,全部财产就要被没收,还要被罚戍边一年。这种对商业的压制和商人的歧视直到北宋之后才逐渐松懈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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