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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廷尉:古代的法官。
  "廷尉"是秦汉至北齐时全国最高法官的名称。关于法官的名称,历朝的名称不同。最早的法官称为"士",史书记载,舜当天子之后,就曾设立"士"掌管司法、审理狱讼。西周在中央设置"大司寇"为最高司法长官,还设有"小司寇"和"士师",具体负责审判工作。秦朝的最高法官称"廷尉",汉景帝时改称"大理",东汉时再次改称"廷尉",汉末又称"大理"。三国又改称"廷尉",北齐时"廷尉"被废除,设立"大理寺卿"作为最高司法长官,此后一直沿用。唐朝,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同为最高司法长官。元代由刑部尚书和大宗正府断事官共同执掌全国司法,分管汉人纠纷和蒙古人等少数民族纠纷。明清两代,仍以刑部尚书和大理寺卿为最高司法长官。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的案件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地方的疑难案件要上报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到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廷尉还要根据皇帝的命令,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贵族或大臣。此外,廷尉还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从东汉开始,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这是后世大理寺、刑部共同管理司法事务的先例。北齐时,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其长官为大理寺卿,此后,廷尉一词不再出现。
12、巡按:谢瑶环的故事。
  "巡",是指到各处走动查看,"巡按"就是指中央派员到地方巡查案件,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副书记。《女巡按》讲的是谢瑶环的故事。唐朝武则天执政时,命谢瑶环为右台御史,赐尚方剑,巡按江南。谢瑶环在苏州斩来俊臣弟蔡少炳、杖责武三思子武宏。后来,武三思诬谢谋反,使其受酷刑而死。武则天盛怒,诛杀来俊臣,追封谢瑶环为定国侯。实际上,从唐朝开始,皇帝派官"巡按"各地、监管地方官吏,这是巡按之名的由来。朱元璋又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道",明末增为十五道。每道由中央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各道,考察各地官吏,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俗称"巡按"。巡按御史品级虽低,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权力很大。清初亦有巡按御史,顺治十七年(1660)废。
  明代监察御史既监临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而且固定其具体单位,这是明朝皇帝的创举。先前,自秦汉以来,监察御史有权弹劾上至执宰、下至郎官的权力,但权责不具体。到明代,则把皇帝对中央和地方百司的制约权力落到具体部门,落到实处,从而增强了监察御史的责任心,有利于皇权的巩固。
13、秋冬行刑:顺应天地的运行执行死刑。
  死刑的执行,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秋冬行刑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古人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象征繁荣;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死刑的执行应当顺应天意,除谋反大逆必须立即执行以外,一般的死刑犯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这时天地转寒、杀气已至,便可以执行死刑,表示顺应天意,即所谓"顺天行诛"。二是因为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大案,可能要牵涉许多证人,但也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误农时的合理成分。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一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也渊源于此。
14、东厂和锦衣卫:害人不浅的厂卫。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曾出现过一种特殊的司法机构——明代的厂卫组织。"厂"、"卫"都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指由宦官组成的特务机关——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锦衣卫原为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自明太祖朱元璋起,就任用锦衣卫缉拿与审判谋反等刑事案件。明成祖时在锦衣卫增设北镇抚司(简称北司),负责预审皇帝交办的案件,成为直属皇帝的预审机关,设有独立的法庭和监狱。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其权力超过锦衣卫。东厂是明成祖朱棣创立的太监特务组织,用来刺探百官及民间的情况及调查刑事案件,并专门负责缉访谋逆案件。宪宗、武宗时,又设立了性质相同的"西厂"和"内行厂"。
  厂卫组织滥用司法权力,朝廷的文武百官,甚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本身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在其监视之下。它们不仅有权侦查逮捕,还有权任意刑讯、拘押,甚至于私设刑堂、执行死刑,可以说是集侦查、逮捕、审讯、关押、行刑于一身的特务机关。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由于厂卫机构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再加上其有权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
15、三司会审:玉堂春的故事。
  熟悉戏曲《玉堂春》的人都知道,有一节讲的是苏三被押解到京城,经过三司会审,冤情终于得到澄清,皮氏、赵监生、王婆等真正的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什么是"三司会审"呢?首先必须说的是什么是"三司"。三司就是指古代中央政府设立的有司法审判权的三个机关,不过这三个机关在不同的朝代是不同的。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司。所谓"三司会审",就是指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司会同审理,相当于今天的中央各机关的联合办案。唐宋时期,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个机关共同审案,称为"三司推事";明清时期,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会审后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准方可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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