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请"特权之外,应"请"之人犯流刑以下罪,当然减刑一等,这也是一个显著特权。但是,如果他们犯的是"反逆缘坐"(因亲属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而应连坐者)、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者,不适用"上请"。
(三)例减制度
"例减"制度,狭义上讲,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这个范围,大约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官员,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所谓例减一等,就是流刑减为徒刑,徒刑则可以从徒三年减为徒二年半之类。
不过,广义的"例减"制度还应该包括:(1)应"八议"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2)应"上请"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法律规定有些情形不得减刑:应减之人若犯应处加役流之罪、反逆缘坐应处流刑之罪、过失杀伤父母祖父母之罪应流、犯不孝罪应流,及依法逢大赦仍应流放之人,"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杀伤罪应处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放者,男人犯盗罪应处徒刑以上者,妇女犯奸罪者,均不得减刑或收赎。
法律还规定:一人兼有议、请、减三特权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但是若系从坐应减、自首应减、故失应减、公坐相承应减,同时又有议请减待遇者,可以累减。
(四)赎刑制度
《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刑。这些官僚贵族主要指三种人: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员,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此外还包括"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赎刑的金额标准,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流刑是铜80斤到100斤,徒刑是铜20斤到60斤,杖刑是铜6斤到10斤;笞刑是铜1斤到5斤。死刑在皇帝特旨赦免时也可以赎,赎金是铜120斤。
《唐律》也规定有些情形不得赎刑: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等五种情形(释文见前)不得赎刑;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杀伤之罪应处徒刑者不得赎刑;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刑者不得赎刑;男人犯盗罪应处徒刑以上、妇女犯奸罪者,不得赎刑。 除作为特权的赎刑外,还有"疑罪从赎"的赎刑。
(五)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
《唐律》规定: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当二年徒刑。
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用官爵当之。
如果官爵和刑罚之间有"差额"怎么办,唐律规定:"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官当者并非永远丢官,而是"期年以后,降先品一等叙"。
《唐律》还规定,有职事官(含散官、卫官)、勋官两种官职者,先以职事官职中的高品级职务来当,然后再以勋官来当。"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就是用两种官职当完以后还有罪没有当尽,或者官职当完以后又犯新罪,还可以用过去"历任之官"来抵当。
(六)关于免官、免所居官、除名
从前人们一般把免官、免所居官、除名也视为唐律中独立的特权制度,其实不妥。
这几个制度,实际上只是对享受议、请、减、赎、当特权者的"配套处罚"。就是说,在受到议、请、减、赎、当优待后的替代处罚的同时,还是要配套有一些行政处分,免掉官职或者除名。
所谓"免官",大概是以下三重含义:(1)对象:凡官员,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之罪,犯流徒之罪狱成(已判决)逃走者,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2)内容:二官并免,即既免除职事官(含散官、卫官),又免除勋官。(3)附加待遇:"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简言之,这些犯罪不可能仅以"免官"来抵刑(如《唐律•职制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只能是在依法处其它刑罚之后再配套"免官"。这样规定,大概是为了显示对公务员犯上述几类罪行(在依法应予特权同时)加以行政处分以肃官纪之意。
所谓"免所居官",大概是三重含义:(1)对象:凡为官员,其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者,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在父母丧期生子及娶妾者,兄弟别籍异财者,冒哀求仕者,奸淫监临(管辖)所属杂户、官户、部曲及婢者。(2)内容:"免所居之一官",就是免除其实际任事的官职;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官。简言之,就是免除其最实际有权力的官职。这一处罚比"二官并免"的"免官"要轻。免所居官,也是一种配套处分。如《唐律•职制律》规定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委亲之官等行为,徒一年半。那么这里的"免所居官"显然是与"徒一年半"配套的处分。(3)附加待遇:"期年以后,降先品一等叙"。一年以后可以降一级叙用。
所谓"除名",大概是三重含义:(1)对象:凡官员,犯十恶、故杀人之罪,或因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而应缘坐,已判决而逢大赦者;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杂犯死罪者;犯死罪在禁身死者;免死别配者;背死罪逃亡者。(2)内容:"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就是彻底免除官和爵,贬为庶民,依法承担赋税徭役义务。这也是在依法应受其它刑罚的同时作出的配套行政处分。(3)附加待遇:"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就是六年之后可以比照秀才、明经之类出身的标准重新作官,如"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等等。
这三者作为对官员们的配套行政处分,是有轻重等级之分的。除名最重,免官次之,免所居官最轻。
如果考虑到这三者是与其它特权制度配套适用,考虑到这三者有"重新叙用"等附加待遇,则将三者视为配套特权也未尝不可。至于如"免所居官比徒一年,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之类规定,是为"诬告反坐"而设,并非以免官、除名抵当徒刑。
(七)关于官僚贵族的其它优遇
唐代律令规定的官僚贵族法律特权远远不止以上几条。除此之外,其它法律优遇尚有(1)不得擅自拘禁和审问。《狱官令》规定:"诸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官及散官三品以上,敕令(收)禁推(问)者,所推之司皆复奏,然后禁推。"即使是皇帝下旨特令收禁审讯的官员,承审官还须"复奏"即再次向皇帝奏报后才可以拘审。(2)允许"责保参对":《狱官令》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公坐流、私坐徒,责保参对。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款定,皆听在外参对。"所谓"责保参对",大约相当于今日取保候审。(3)不得拷讯。《断狱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者,……并不合拷讯。"(4)散禁、锁禁而不必戴枷杻。《狱官令》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流罪以上,若除、免、官当者,并锁禁。……其九品以上即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枷禁,公罪徒并散禁,不脱巾带。"
三、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刑法原则和制度。首先,从刑法技术或刑法科学的角度来看,唐律几乎包含了现代刑法所具备的全部原则和制度,只不过程度上稍有差距而已。(一)累犯加重处罚
《唐律•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什么是"各重其事"?《疏议》说"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唐律•贼盗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这也是累犯加重处罚的典型规定。不过,这里没有规定前后罪之间的距离期限。
(二)自首减轻处罚
《唐律•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所谓"未发",就是未被官府查觉或未被告发。《疏议》说:"若有文牒言告官司,……虽欲自新,不得成(自)首。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余事,亦得免其余罪"。就是说唐律中的自首,一般在两种情况下构成:一是犯罪未被发觉时;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此外,唐律还有以下多种"视同自首"的规定:(1)代首:遣人代首与本人自首同;(2)容隐者告:得相容隐者告发与本人自首同;(3)归首:"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返归本所者亦同"。知人欲告发即自首,已亡叛而归来自首,或亡叛者仅仅返回居所地,亦视同半自首,减罪二等。(4)捕首: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者,皆除其罪。就是共同逃亡的同案犯,轻犯能捕回重犯者,视同自首,免除其罪。(5)盗贼于财主处首露或悔过将财物还主者,亦同自首。(6)官吏公事失错,自觉举者,视同自首,原其罪。上述七种自首情形,在现今刑法中,多无类似明文规定,顶多视为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唐律也规定,有些情形不适用自首,也就是说即使罪犯自动向官府归案交待,也不视同自首。比如"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时,就是杀人伤人之罪已经造成了实际损伤、侵害财产罪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毁损时,不适用自首原其罪的规定。
(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在《唐律》中,谋杀人、故杀人、斗殴以刃杀人,皆处绞刑或斩刑;但过失杀伤人,一般处罚较轻,且听赎。这显然贯彻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刑法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这是什么意思?《疏议》说:"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伤叔,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就是侄儿不识叔叔而殴伤叔叔时,依凡人之间的斗殴罪处罚,而不应按照侄儿殴伤伯叔的重罪论处。"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就是在别处盗窃得到宗庙或宫殿之宝,物而仅仅以为是凡人之物时,就不能按照"大不敬"的重罪处罚,只能按照一般盗窃罪处罚。这就是"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这就是说,父打子,主打奴,如果打时不知,事后乃知,就不能依照凡人之间斗殴之罪处理,而应该"准五服以制罪"即按照尊长殴打卑幼的情形处理。因为尊长打伤卑幼处罚轻,凡人之间殴伤处罚重。这就是"本应轻者听从本"。这些规定都贯彻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