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刑罚制度:五刑体系及刑罚执行制度

(一)唐律的五刑体系:
  《唐律·名例律》继承隋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五刑内再共分为二十个刑罚等级的刑罚体系。五刑及其等级分别是:
  笞刑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杖刑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
  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
  死刑二等:绞、斩。
  除五刑二十等之外,唐初一度恢复"斩右趾"为减死之刑。太宗时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二年)。这是赦免死刑后的替代刑。后来《唐律疏议》正式确定为流三千里,居作三年。
(二)唐代的刑罚执行制度
1、笞杖刑的执行
  唐《狱官令》规定:"诸杖皆去节目,长三尺五寸。……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同时还规定:"其拷囚及决罚者,皆不得中易人。"据此可知,唐代刑事法律对于笞杖刑具的长短粗细、笞击的部位、持杖行刑人等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杖罪以下县决之",如"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
2、徒刑的执行
  唐《狱官令》规定:"诸犯罪者,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州)复审迄,徒罪及流,应决杖,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当处无官作者,听留当州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3、流刑的执行
  流刑的执行分为"居作"和"发配"两种情形。犯流罪应居作者,其执行与徒刑居作略同,就是在当州供官役,妇女"留当州缝作及配舂"。此外,"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就是要戴脚钳劳作。犯流罪应发配者,一般按照2000里至3000里的距离发配远方。但距离并非严格标准,大致地理遥远和环境恶劣双重标准确定流放等级,"诸流人应配者,各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要配之。惟得就远,不得就近。""配西州、伊州者,送凉府;江北人配岭南者,送桂广府;非剑南人配姚、巂州者,送付益府。"大约是配往远地官府服役,或到边塞、戍镇驻军中服劳役。流配者,可以携带妻妾同往,不得"私放妻妾"(借故休弃)。在该地服役满一年后,即可在该地定居落户。若为"加役流"则为流三千里、服役三年。
4、死刑的执行
  唐代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古人认为绞可全尸、斩则身首异处,故以绞轻于斩。其执行制度非常复杂。主要有以下各方面:
(1)死刑复奏制度
  唐《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纵临时有敕不许复奏,亦准此复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
(2)撤膳减乐制度
  唐《狱官令》规定:"其京城及驾所在,决囚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寺,并停音乐。"
(3)押送制度
  《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之限。"
(4)官给酒食及亲故辞决制度
  《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这就是我们后世所熟知的"送行酒"及与亲人狱中诀别的由来。
(5)未时行刑制度
  《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宣告犯状,仍日未后行刑。"所谓"未时",就是干支纪时中以每昼夜为十二个时辰(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中的"未"时,大约相当于西制二十四小时中的下午三、四两小时。历史剧中常有监刑官宣布"午时三刻到"即下令行刑之事,盖以"午"时一过即为"未"时故也。
(6)关于处决场所
  《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皆于市。五品已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七品已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于隐处。"这继承了古代"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和"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7)关于死刑禁决时日
  《狱官令》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所谓"断屠月",指正月、五月、九月。此外还有"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不得决死之制。又规定,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不拘此令。
(8)关于"待时"和"不待时"
  唐代死刑执行,有待时决死、决不待时两种情形。待时决死,即无论何时作出的死刑判决,一定要避开"死刑禁决时日",待到可以决死的时间(一般在秋后)执行。决不待时,大致是不受死刑禁决时日的限制。但是,即使是"决不待时",也不得在断屠月(正、五、九月)、禁杀日(十直日)执行死刑。
(9)关于监决制度
  《狱官令》规定:"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在京决死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有冤枉灼然者,停决奏闻。"
(10)死刑收赎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规定死刑(绞、斩)的收赎价均为"铜一百二十斤"。但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赎死罪,不清楚。大约除犯"十恶"之"恶逆"以上重罪等外,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杂犯死罪时可以收赎;死刑案为"疑罪"时大概也可以收赎。这绝对不是只交赎金就免除一切刑罚,一般是交纳赎金后改判为减死之刑即"加役流"。
5、赦免制度
  《狱官令》规定:"诸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迄,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这仅仅是关于国家大赦宣布仪式的规定。具体关于赦免范围、赦免效力、赦免形式、赦免事由等等的规定十分复杂,兹不赘述。

二、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

唐代的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十分发达。主要有以下特权规定:
(一)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溯源于《周礼》"八辟"之制;曹魏《新律》正式定入法典。唐代的"八议"承袭了曹魏以来的基本规定,其用意在于贯彻"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所谓"八议",就是规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死罪时特殊对待。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简言之,就是皇帝及后妃的较近亲属们。
  "二曰议故:谓故旧。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简言之,就是皇帝的故人旧友,私人关系历久而甚深者。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疏议曰: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简言之,曾显示出众才能的官员。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功铭太常者。"简言之,就是为国家建立过显赫功勋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简言之,就是国家高官或有国公以上爵位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简言之,勤于公务、久有"苦劳"之人。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简言之,就是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所谓"天子不臣"而视为国家宾客者。
  "八议"之人获得什么样的特殊对待呢?《唐律疏议》说:"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这些特殊待遇,大概是以下几项:
(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这就叫做"条陈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
(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皇帝圣裁,这叫做"都堂集议,议定奏裁"。《唐律疏议》说:"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狱官令》规定:"诸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不知"都堂"和"都座"是否一回事。
(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
(4)"犯十恶者不用此(八议)律之罪"。这是从北齐律"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来。
  总之,"八议"之制,作为官僚贵族特权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前者是程序特权,后者是实体特权。
(二)上请制度
  所谓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出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疏议》说:所谓上请,就是"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罪名,别奏请。"所谓"别奏"就是"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简言之,对于皇太子妃、八议之人的近亲属及五品以上高官,在其犯死罪时,可以依法审判,初拟判决后,报皇帝圣裁;,这种奏请,不须象平常奏请一样经过门下省(中枢行政机构),可以越过宰相机构直接上奏皇帝;最后"听敕"即以皇帝的敕令为真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