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为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势必推动意识形态发生相应的变革。地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以维护其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思想统治。宋学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并成为两宋三百多年间及以后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而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前所述,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
有宋一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也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多年之久的原因之一。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藩镇、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第二个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祐党争”之后,尤其神宗年间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其立法思想较前一时期最大不同,就是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所谓“乾淳诸老既殁,学术之会总为朱陆二派,而水心龂龂其间,遂称鼎足”。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刑统》的编纂体例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2、《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的编纂体例。孝宗淳熙年间曾编有《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年间(公元1195-1200年)开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于嘉泰二年(公元1202年)完成,次年颁行。该法典共437卷,分为职制、选举、文书、禁榷、财用、库务、赋役、刑狱等16门,每门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理宗朝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其中《庆元条法事类》至今留有残卷70卷。
3、例
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例对明、清有较大的影响。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两宋的行政体制正处在由唐向元、明、清过渡这一历史时期,使得有宋一代行政律法十分庞杂。历朝均对行政律法有所编纂,如至今尚可见到的《吏部七司法》残卷及《景定吏部条例》等,但终宋之世却没有一部象《唐六典》或明清《会典》那样的集一代行政法之大全者。
两宋的行政律法仍以职官为纲目编制,故对官吏的铨选、考课、奖惩仍为其主要内容。此外对文书管理的规定趋于完备,在中央由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分掌。行政与司法进一步结合,行政处分与刑罚相辅而行。尤其是随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有关手工业、商业方面行政律法日渐增多。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1)中书
宋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历来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施行三权在宋代渐归于中书,使三省形同虚设。以"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一般设二、三人,无定员。中书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下级机关也直接向中书报告工作,形式上是所谓"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而宰相实权却一分为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了三司使,所剩行政权也多因奏请皇帝而大受限制。相权的削弱,反衬出皇权的加强。
(2)枢密院
宋承五代旧制,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为枢密使,其下有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枢密院的设立既分割了相权,又收兵权于中央。所以神宗改革官制时,惟枢密院不变。但枢密院虽有发兵权,而掌兵之权却分属三衙(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以便于皇帝驾驭。
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二府。虽有相互牵制,便于皇帝分别控制的作用,但二府"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的弊端,影响到军政事务的统一执行与相互配合。尤其战时,常出现"中书欲战,密院欲守,何以令天下"的矛盾局面。到南宋宁宗时,朝廷外矛盾激化,以宰相兼枢密使遂成定制。但有宋一代毕竟同战乱频仍的五代不同,所以枢密院地位较中书稍低,其长官为当然的副宰相。
(3)三司
地位仅次于二府的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其长官三司使、副使地位待遇与二府长官相同,被称为计相。
两宋政权、军权的集中,使官僚机构日益臃肿,军力反而减弱;财权的集中更加速了统治集团的腐化。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于中央设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下分台院、殿院、察院,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其长官为御使大夫。
除御史台外,两宋尚于门下省设谏院,以分属于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后随御史职权扩大,许其兼负规谏之责,御史台与谏院渐合二为一,成为台谏合制的历史发端。监察权的扩大与皇权的加强是一致的,实际上它成为官僚大臣们排斥异已的工具。
中央司法机关,初为大理寺与刑部。太宗时在宫中增设审刑院。神宗元丰改制又恢复大理寺、刑部旧制。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宋初,地方分州、县两级,后为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又于州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而原来的节度使一职仅成优宠官僚贵戚的空衔。
宋代的路不仅是一级行政机构,同时还具有监察区的性质。路的权力一分为四,称帅司(经略安抚使)、宪司(提点刑狱使)、漕司(转运使)和仓司(提举常平使)。它们分别管理一路军政、司法、财赋与边防,以及监察、赈灾或专卖等政务。四司之间互不隶属,彼此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宪、漕、仓三司又称"监司",并确立了独具特色的监司巡检制。以此来加强对地方州县的控制。时人将其与御史台对称为"外台"。
路下有府、州、军、监,属同级政权,其中以州为主。其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文官担任,防止地方官拥兵自重。并在官衔上加"权知"二字,以表示"名若不正","任若不久"。以后还规定"三年一易",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为官。此外,设有"事得专达"皇帝的通判一至二员,以分知州职权。凡一州兵民财刑诸政,皆须通判签署方能生效,故有"监州"之称。以后演变成州的副长官。
州以下的县设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大县设丞、簿、尉,小县设簿、尉,辅佐知县掌赋税、诉讼和镇压盗贼等。乡里设有里正等官,专管治安与税收。
有宋一代,不仅地方官的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且将州、县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尽收朝廷,所谓:"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1)考选与任用
苏东坡曾对自古以来选拔人才的方式有所概括,指出:"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宋初仿唐制,至英宗时改为三年一科举,以后遂成定制。值得一提者,终宋之世"明法科"相沿不断。史载太宗很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文献通考·选举》卷三十二载:雍熙三年曾诏日:"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
(2)考课与奖惩
宋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纲鉴易知录·宋》卷六十五载:"初,帝虑中外官吏清浊混淆,命官考课,号磨勘院,至是改为审官院,掌审京朝官;其幕职州县官,别置考课院主之。"考绩分三等,居上者提升或减磨勘(试用)年限;居中者无升降;居下者降职或增磨勘年限。而实际上则往往是一旦入官,便不问贤愚劳逸,文官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升。神宗时有考守令的"四善四最"之制。绍兴年间又有"以七事考监司"之制。但宋代考课重视年资,一般在任期内无过错即予升迁,故官吏大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使看来完备的考课奖惩制,实际上多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