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近代宪法概念,是随着列强的炮舰政策一起,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传入中国的。宪法一词,虽古已有之,但非近代宪法上的意义。近代宪法的传入,一时间被视为治国的良药和中兴大清的良策,朝野议论纷纭。
  按统治者自己的意图,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次年9月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着国内局势日趋动荡,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发展及国际民主宪政运动的扩大;加之统治阶层内部君主立宪派势力的活动,清政府被迫在内外诸多因素的促使下,于1906年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即《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
  清政府在面临列强蚕食的局面下力求改变,遂派大臣考察各国,以期仿效谋富强。其目的既有抵御外侮,又可平抚民情,既收弭内之功,兼有削藩统权之效。实施预备立宪虽为清廷所被迫而为之,但考察之结果却使统治阶层萌发兼收多重功效念头,因而行之。

二、官制改革和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制改革
  改革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行预备立宪的重要环节。清廷预备立宪上谕曾提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接着便发布了改革官制的上谕,设立了编制馆,指派载泽等14人为编纂大臣,命令各总督选派司道人员到京随同参议,谕派庆亲王奕励、文渊阁大学士孙家鼐、军机大臣翟鸿机总司核定。并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909年11月6日)颁布《厘定官制谕》,开始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清廷的官制改革,标榜“其要旨惟在专责成,清积弊,求实事,去浮文”,实际上,它一方面是配合假立宪的活动,粉饰预备立宪骗局,装潢专制制度,并以“厘定官制”为名,拖延立宪时间,另一方面是企图借官制改革的机会,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力,进一步加强满族贵族的中央集权统治。
1、中央官制改革
  早在清廷举办“新政”时就对政府组织机构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2、地方官制改革
  御前官制会议确定的“立宪政治”四大方针之一,就是“废现制之督抚,各省新设之督抚其权限仅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财政、军事权悉收回于中央政府”。因遭到各省督抚反对而被迫搁置。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在清廷存在的最后几年,为了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陆续颁布了《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通则》等单行法规,企图运用这些法规来限制集会、结社等对清朝统治构成威胁的行为。以达到进一步钳制、防范广大人民的目的。
1、《结社集会律》
2、《违警律》
(三)户口管理法规及《各学堂管理通则》
  1907年,清廷在“广刊学堂管理禁令定章之上谕”中即表示:“比年以来,士习颇见浇漓,每每不能专心力学,勉造通儒;动思逾越范围,干预外事,或侮辱官师,或抗违教令,悖弃圣教,擅改课程,变易衣冠;甚至本省大吏拒而不纳,国家要政任意要求,动辄捏写学堂全体空名,电达枢部,不考事理。肆口诋毁,以至无知狱愚民随声附和,奸徒游匪借端煽惑,大为世道人心之害。……欲挽颓风,非大加整饬不可。着学部通行京外有关学务各衙门,将学堂管理禁令定章广为刊布,严切申明,并将考核劝戒办法,前章有未备者,补行增订,责令实力奉行。”在清廷发布的《学堂禁令》第9章“各学堂管理通则”中,则规定了学堂学生的“十一不准”;同时强调“以上各条犯者,除立行斥退外,仍分别轻重,酌加惩罚”。该“各学堂管理规则”还规定:“所有学堂教习人员,如有明倡异说,干犯国宪及与名教纲常显相违背,查有实据,轻则斥退,重则革办”。
  从清廷公布的此类单行法规的内容看,在清廷存续的最后几年中,在“变法”、“新政”的旗号之下,实际上却在变本加厉地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和思想、文化专制。这些单行法规的公布、实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的清廷推行“变法”、“新政”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三、制定宪法性文件

(一)《钦定宪法大纲》
1、《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与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清廷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2、《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大纲》由庆亲王奕匡等奏进,慈禧亲自裁定。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对此,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关于《大纲》的奏折作了明确说明:“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
3、《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清王朝的《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份,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所以,《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
  其次,《钦定宪法大纲》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三,《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由于各国的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很多国家的宪法结构也不完全一致。宪法的结构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现在世界上大约有150部宪法,有序言的91部,没有序言的59部)、正文部分、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清廷定为光绪四十二年即1916年颁布,1908年光绪死去,则改为宣统八年)。所以,从结构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比较完整的。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0月10日,发生了辛亥革命,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立宪派和一些手握重兵的将领上书、兵谏,敦促立即公布宪法、召开国会。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订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四、制定《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一)《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
(二)《资政院院章》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同“谘议局”一样,资政院的筹备工作也始于1907年。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

(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清末修订法律,是为适应列强需要和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专政的产物,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定,列强在中国攫取了各种经济、政治特权及领事裁判权。使中国传统法制受到冲击。面对这一挑战,腐朽的清廷反应迟钝,顽固恪守"祖宗之法",拒绝变法。但明于国际情势的知识分子及清廷官员中的有识之士,视领事裁判权为中国的耻辱,传统法制又是导致这一耻辱的根源。希望对外取消领事裁判权对内改良法制,从而有"戊戌变法"。庚子事变后,清廷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