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122、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及"亲属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123、司法机构的调整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4)设立警察机构。在中央,先设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在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各省则设巡警道,各厅、州、县则按奏定官制通则,设警务长,并各分区官若干员,办理本管巡警事务。
(5)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1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
(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
(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楛,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
(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125、天坛宪草
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126、《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表面上该约法保留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人民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它仍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并且总统权力被极大的扩大,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变得虚化等方面。《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127、贿选宪法
即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虽然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
128、《易笞条例》
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该条例规定,凡犯罪、和诱、盗窃等罪,应处以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照刑期一日改易笞刑二下,恢复封建时代的身体刑。颁布《易笞条例》,是北洋政府刑事立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明证。
129、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要标榜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的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130、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1)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2)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以标榜所谓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3)打着"平均地权"的幌子,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4)宪法极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131、"五四"指示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指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全称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该指示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从而揭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和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13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