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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62、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63、编例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64、折杖法
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65、刺配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66、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67、《盗贼重法》
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注:可以看书了解什么是重法地)
68、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69、翻异别勘
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70、《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是在《至元新格》等法规法令的基础上,汇编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而成。《大元通制》共2539条,由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组成,共20篇,其篇目体系和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沿袭了唐宋法典,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
71、《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为《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元典章》内容涉及元代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72、宣政院
宣政院是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地方僧侣间案件由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会审。僧侣与民人涉诉案件,除盗、诈伪、人命等重案可由地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外,其他民、刑案件地方官不得擅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