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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大计
"大计"是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每隔三年进行,考察范围包括各藩、臬、道、府及州县官员。一般是由各级官员依隶属关系逐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申之各省督府,核其事状,注考造册,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官员,按"卓异"与"供职"两个等级奖惩。
98、发遣
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
99、枷号
清朝的枷号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让人犯戴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100、斩绞监候
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101、立决
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102、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财税政策,即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古代财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摊丁入地"的政策,从雍正元年以后在各地陆续推行,大约经历了百余年时间最终完成。"摊丁入地"的推行,其积极作用不仅仅在于简化税收标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于以法律手段正式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赋役,使劳动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
103、会谳
是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
104、秋审
是清朝最著名也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纳入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至当年八月,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秋审"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105、朝审
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10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106、热审
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107、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
  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108、刑部在清代的职责
(1)在皇帝之下行使国家主要的审判权,具体审理京师百官犯罪、京畿地区大小刑案,核定全国的死刑案件,批结
  全国军流案件,并负责办理每年的秋审、朝审大典。
(2)作为主要的机构参与或主持国家的重要立法,主持律例的修订工作。
(3)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