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简述《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74、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1)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2)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这种以临时颁发的政令和以判例为主的法律内容,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很不规范。元代司法主要是依据这些条格断例,致使"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
75、典卖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入户交易田土,投卖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宋代对典卖的法律调整有所加强。自宋代以降,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规定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在《宋刑统》和许多皇帝的诏敕中,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违犯者"准盗论",用以维护典权人的利益。
76、禁榷
禁榷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宋代还把铁、煤等列入禁榷物品。
77、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78、致仕
两宋官员冗员惊人,仁宗以后,俸禄之优厚史所罕见,造成了宋朝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为了缓解这一弊端,不得不采用"致仕"制度。特别是到北宋中后期,"大夫七十而致仕,其礼见于经,而于今为成法",致仕已成为带强制性的制度。规定"凡文武官致仕者",不仅致仕者本人升职、加衔、领取俸禄,并且按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79、《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80、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81、《大明会典》
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82、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须参与。但有明一代,前有太祖专制,后有宦官专权、特务的恐怖统治,通政使司并未起到其应有的职能,实际上成了朝廷负责收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83、廷议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
84、党罪
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党罪的表现有: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党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