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登闻鼓"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38、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39、《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40、《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4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律学的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使得这一时期法典的体例结构进一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内部逻辑更加严谨,法律概念更加明确,法律条文更加简洁。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42、测立
南朝陈所创的一种刑讯制度,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
43、留养
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体现。
44、《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条。
《贞观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45、《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永徽律疏》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46、《唐六典》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唐六典》,至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其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定,可以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47、封建制五刑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
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
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
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48、十恶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
(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
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