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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群盗罪
1、【案情】
  这是秦简《封诊式》群盗爰书记载以的案例:某亭校长甲,求盗在某里乙、丙男子丁,斩首一个,具弩二具,箭二十支到县,控告说:丁和这个被斩的人"强攻群盗"(合伙抢劫),昨日白天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某山时,发现了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被捕获,经过审讯,丁供称:被斩首的是某里士伍戊,丁、戊、己、庚、辛等五人,手执武器弩二,矢二十,强抢一有公士爵位之家,获钱万,逃至深山,巳等前已经被捕,丁和戊逃跑,到处流浪,无处寄居,昨天白天甲等搜山时候,想抓二人,戊用弩射乙,结果被杀,取了首级,丁被抓。经查,丁、戊除了抢劫外,没有其他犯罪,最后县廷以抢劫罪对二人作出了判决。
2、【法律规定及适用】
(1)有关罪名规定
  在秦墓竹简中把这个案件定性为侵犯财产罪的群盗罪。秦简中多次出现群盗的概念,本案例只是其中之一。从群盗案的内容来看,无疑属于强盗罪。用现在的法律来分析就是强盗罪,既是侵犯财产,也是侵犯人身。对于群盗罪犯一般是"斩左趾为城旦",如有加罪情节,则斩左趾又黥为城旦,透过秦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农民的斗争形式,既有消极怠工"不田作",也有毁坏公器、逃亡和有组织地对官僚、地主进行武装袭击。秦律对此均处严刑,显示了它作为封建国家刑法的本质。   秦朝统一后,群盗的概念发生了某种变化。在秦的典籍中,有一些相关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世之时,"群盗并起",虽"发兵诛击","然犹不止"。《史记•黥布列传》、《叔孙通列传》中也有类似记载:"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叔孙通曰:'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可见,在秦统一以后,群盗指反抗秦统治的农民起义。
(2)相关的刑法原则
  刑法根据秦代的刑法原则,对于犯罪者要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端"或"端为"为故意,根据《墨子•号令》:"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官吏断案,如故意出人人罪,为"不直"或"纵囚"。《法律答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惕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秦律中关于盗钱、盗牛、盗衣物、逃亡、逃避徭役、杀伤、斗殴等案例,均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刑。至于过失,在秦律中称为"失"或"失刑",官吏对盗犯的赃物未及时估价,以致判刑失当,按过失论处,过失犯罪处罚较轻,当赀盾者,仅"谇",即可了事。本案中,丁和戊当然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同样根据秦代的刑法原则,集团犯加重。《法律答问》记载:"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黥为城旦。"可见五人以上集团犯罪,即使赃不值一钱,也比不足五人的盗六百六十钱的处刑为重。这在秦律中称之为"加罪"。本案中,丁是共同犯罪的五个人之一,所以也属于"加罪"。
(3)相关的刑罚规定
  对于群盗罪犯一般是"斩左趾为城旦",如有加罪情节,则斩左趾又黥为城旦,本案中,丁属于有"加罪"情节的群盗案犯,应当处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斩左趾又黥为城旦是肉刑和作刑的结合。
  肉刑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残害身体的刑罚。秦肉刑虽已单独施用,但大部分与作刑并用,逐渐失去原来的独立地位,而成为作刑的附属刑。肉刑包括:
  黥,无论秦史籍或秦简,都有广泛施用黥刑的记载。在秦肉刑中,属较轻的刑罚,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一般是作为城旦的附加刑。《法律答问》记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擅杀子,黥为城旦。"对某些犯罪,还规定了黥的具体部位。根据秦简的记载,女子触犯刑条,也处以黥刑。如"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闲亡,相夫妻,当黥为城旦舂"。"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
  劓,即割鼻刑,也是秦时广泛施用的肉刑。在秦简中两次出现的劓刑均同黥刑并用。《后汉书•西羌传》记载:"羌无弋爰剑者……为秦所拘执为奴",曾"与劓女遇于野"。则是秦时女犯受劓刑的佐证。
  斩左右趾,即断左右足,与周时刖刑的施行部位相同。断足刑适用于"群盗"重罪,一般较少使用,这与春秋时期刖足刑广泛流行"屦贱踊贵"的情况有所不同。这是和秦连年进行战争和兴建大规模工程,急需大量劳动力有关,因为刑徒是工役的主要承担者。
  成旦舂是作刑。亦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加以监禁并强制无偿劳作之刑。从战国以来,刑徒被大量投入土木工程,因此管理工程的官职司空也兼管刑徒。在秦律中作刑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并根据附加肉刑和髡,耐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等级。
  城旦,城旦是最重的作刑,多附加肉刑,如黥为城旦;不加肉刑的,如完城旦。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均为作刑名称,是决于城旦的作刑。史籍中,秦王政九年嘐毒败后,"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鬼薪也因与其他刑罚并用而分为不同等级:如耐以为鬼薪、耐以为鬼薪鋈足、刑以为鬼薪等。可见鬼薪刑绝不限于汉时人所说为宗庙取薪。至于白粲,秦简中有以下记载:"白粲操土功参食之;不操功,以律食之-"说明白粲也不只是汉时人所说为宗庙择米。
  隶臣妾,是轻于鬼薪白粲的作刑,是同一刑种对男女犯的不同称呼。《汉书•刑法志》: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申臣妾是犯罪的刑徒,他们被强制在官府土地上耕作或去官府手工业作坊服劳役,或在官府服杂役。也有的是附加刑,如"刑为隶臣"、"耐为隶臣"、"黥颜为隶妾"。秦时隶臣妾是没有固定刑期的作刑。
  司寇,据《汉旧仪》:"司寇,男守备,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就是强迫男犯去边远地区服劳役,兼备防御。秦律中城旦司寇、舂司寇、系城旦舂改判为司寇。就刑期而言并未减少,只是役作方式、服刑待遇有所变化。
  候,是秦最轻的作刑。《秦律杂抄》:"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法律答问》:"以当耐为候罪诬人,何论?当耐为司寇。"耐为候即被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多为滴戍的官吏。   可见,本案中,丁所处的肉刑是比较重的。
3、【历史影响】
  这个案件是极能代表中国封建法制初期特点的案例。
  首先,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从李悝《法经》开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的封建立法思想。保护封建私有制,强化封建经济基础,巩固专制国家统治,这是封建法制的题中应有之意,要实现这个目标,对侵害财产、人身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进行坚决的打击是必然的。而从秦国到秦代,随着统一的封建王朝的建立,这种法律政策不但没有弱化,而且,还在加强,透过秦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农民的斗争形式,既有消极怠工"不田作",也有毁坏公器、逃亡和有组织地对官僚、地主进行武装袭击。秦律对此均处严刑,显示了它作为封建国家刑法的本质,从此以后的封建王朝,都没有改变这种政策。
  其次,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从各种历史文献中可以断定,这个案件在适用过程中,会适用集体犯罪加刑的刑法原则。实际上,这也可以从《法经》说起,《法经》严厉惩处危害国家和君主的行为,甚至惩处了群相居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封建统治者重处集团犯罪的原因,即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经济的封建社会中,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凡是非专制王权控制的群体行动都是对专制王权的极大威胁。所以,整个封建社会基本上都对集团犯罪加重惩处。
  最后,从这个案件的可能的处理结果来看,所处的刑罚具有非常明显的过渡性。这个案件的记载者喜是秦代初期去世的,所以秦墓竹简的适用时期应是战国末期和秦代初期,而这一时期的的刑罚正处于大大德变革时期。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按照"重刑轻罪"的原则基本继承了奴隶制五刑,而且还有一些新的变化,刑罚种类大量增加,刑罚手段仍很残酷本的,本案中丁受斩左右趾就是一种很明显的例证。不过,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这个时期刑罚制度的变化也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在刑罚种类不断增加的过程中,逐步以劳役刑和财产刑取代肉刑。本案中的成旦就是劳役刑即作刑。本案中充分反映了这种变化趋势。可以说。劳役刑和财产刑取代肉刑,同时死刑的继续沿用,是封建法律制度逐步取代奴隶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史上的一种进步趋势。
  单就具体制度而言,秦时作刑的种类急遽增多,秦时不同名目的刑徒不仅劳动的内容不同,在衣着,监管、是否带刑具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从而反映出刑等的差异。秦刑徒可以爵赎,或以戍边赎,也可以替换。如逢赦自然是豁免刑徒身份的良机,昭襄王时曾赦罪人七次,令去充实新占领之地。秦代的作刑对后代影响很大,后世的徒刑、充军刑就是秦作刑的演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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