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氓之婚姻案
1、【案件史料】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自我徂尔,三岁食贫。淇水汤汤,渐车帷裳。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诗经•卫风•氓》
2、【案情今译】
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幅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并不是我一再推迟婚事,而是你没有找到好的媒人。你不要生气,我们的婚事订在秋天吧。
我骑上墙头,希望看到他重新出现在远处的关隘上,他却一直没有出现在那关口,我禁不住泪水涟涟。最后终于看到了他的身影出现在关隘,我禁不住有说有笑地去迎接他。你占卜求卦,没有什么不好的说辞。用你的车来,把我和我的财物一并拉走。
桑叶还挂在树上的时候,叶儿丰满而清新。那些啾啾叫着的斑鸠啊,千万不要吃那些会使你们醉迷的桑葚啊。那些依依呀呀吵成一片的姑娘们,千万不要沉溺于与男人们厮混在一起。男人们和女人们厮混还可以解脱,女人们沉溺于其中,就无法摆脱了。
桑叶飘落时,它变得枯黄凋零。自从我到了你这里,就过了多年的苦日子。淇水流淌,打湿了载我回家的车子的帐幕。作为女人,我没有违背我们的婚姻,但他却有了新欢。男人们就是这样,总是见异思迁,常常改变自已的主意。
作了你多年的媳妇,承担你家里全部的劳作。我早起晚睡,从来没有休停过。当初的诺言实现了,但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应。家里的兄弟不知其中的痛苦,还哈哈地嘲笑我。我只有默默无语,独自悲伤。
曾与你相约白头偕老,这使我悲从中来。淇水再宽也有岸,湿地再广也有些高处。年轻时,我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有说有笑。当初我们山盟海誓,没有想到谁会反悔,当初既未能预料,现在只好一切作罢。
3、【法律评析】
这是一首录于《诗经•卫风》中的一首诗。《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诗三百零五篇,内容极为广泛,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的"风"部分共有一百零五首诗,它是包括周南、召南、鄘、卫等十五个地区的民间流传歌谣的记录,突出地表现了周代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当时人们的爱情婚姻生活,《氓》是其中的一首,它生动地描写了一对男女从相爱到相弃的整个过程。女主角与男子,从小相识,两小无猜,"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但他们是成人后才开始谈情说爱、谈婚论嫁的。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打掩护,小伙子便装成是做买卖的来与姑娘商量婚期。宋代大儒朱熹说这首诗是:"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2]事实上,此诗的女主人公不但不淫,还是一个遵守法令的模范。虽然她深爱着自己的男友,款款而送,渡过淇水,到了远处的顿丘,但她还是坚决地拒绝了男子尽早结婚的请求,非要男方托媒人来提亲,秋天才能结婚。西周的法律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周礼•地官•媒氏》即规定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婚姻。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不被认为是合法婚姻。因此,女主角与氓的婚姻应该是合法的婚姻,既然婚姻合法,何来"淫妇"的指责?如果是淫妇,她早就可以和氓私奔了,《周礼•地官•媒氏》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氓与女主角没有在法令礼仪都不禁止私奔的春二月私奔,而一定要等到秋天经过媒妁之言之后才结合,其婚姻应该是一个合法的结合。
有媒妁之言之后,占卜是结婚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周代的礼法,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即所谓的"六礼"。它具体包括:"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族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占卜凶吉;"纳吉"即是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姑娘家告以结果;"纳征",也称纳币,即男方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方占卜求得婚日吉辰之后,再告之女方;"亲迎"是男方通过婚礼仪式,正式迎娶新娘到家。在这些程序中"问名"、"纳吉"、"请期"等程序中都有占卜的内容。氓的运气还算好,他的各个占卜中均没有不吉利的话。于是结婚程序进行到了最后一项—-亲迎。男子用自己的车来载走了姑娘和她许多的陪嫁。但婚姻并没有象卜辞所描写的那样吉利。周代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的地位并不平等,女子无独立的人格,"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许多年里,女主人公承担了氓家里全部的劳作。她早起晚睡,从来没有片刻休停。但男人却逐渐变了心,有了新欢。女主人公实现了自己的誓言,但男公主公却对她冷眼相待,甚至暴力相加。最后到人老珠黄时,女人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报。不得已,妇人不得不坐着车又回到了娘家,但这时,她的身份已经变成了弃妇,不但社会上其他人瞧不起,连自己的兄弟都要嘲笑她。此情此景,与当初的山盟海誓相比,女主人公只能"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九、训匜铭案
1、【案件史料】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尃、□、嗇、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摘自《西周金文选注》
2、【案情今译】
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词、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巾。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只刺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把你刺面蒙上黑巾。"牧牛于是发了誓。伯扬父把审判结果告诉了官吏邦和曶。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了。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3、【法律评析】
这是一桩记载于青铜器训匜上的案件。训匜是1975年2月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一个周厉王或周宣王时期的青铜器,匜是古代盥洗时用以浇水的用具,形如现在的瓢。训匜的铭文连铸于器底及盖内,共计有一百五十七字,其主要内容就是记述伯扬父对于牧牛和他的上司打官司所作的判决。铭文一开始就明确记录了判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官的名字。时间是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地点是豐京的上宫,司法官是伯扬父。伯扬父,据李学勤考证,当为司寇一类掌理刑狱的官。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负责牧牛的下级官吏违背自己的誓言,与其上司为财物发生诉讼。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即"狱"与"讼"之分,以是否有罪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称之为"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而凡是以财物为目的的诉讼则称之为"讼",相当于今之民事案件。本案件称之为"讼",牧牛当是因为财物纠纷而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至于具体的纠纷是什么,铭文没有交待。
西周时期的民事与刑事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自诉为主,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家族内子不得告父,二是各级贵族下级对上级的诉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段铭文提及的第一个案件是牧牛因财物将其上司告上法庭。这个案件的过程铭文没有交待,但其结果已经十分明白:作为下级的牧牛不但没有赢得官司,反而因违反关于下不得告上的规定而被迫发誓不再与其上司发生诉讼。但牧牛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告他的上级。这样他作为被告人被告到了伯扬父那里,案由就是他违背了自己不再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誓言。这时官司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一件普通的民事官司变成了刑事官司。原来的民事官司反而变得不重要而没有被铭文记录下来,关于牧牛违背自己的誓言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却被详细记录了下来。按规定,由于牧牛是一级官吏,所以他应该受到鞭一千下,并处以幭剭刑的惩罚,《尚书•舜典》即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最后,他被从轻处罚:当场再次盟誓,表明不论大小事都再也不敢去找他的上司了,并用铜三百寽赎代鞭五百和墨刑。誓辞还被书面记录下来,罚金也立即执行。
作为西周时期的一个案件,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也在案件中得到了反映。铭文中的"造"即为一法律用辞,即"到"、"至"的意思,《尚书•吕刑》中有"两造具备"语,许多书籍认为"两造具备"即是原、被告都到场,这是不对的。孔传曰:"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唐孔颖达的《尚书正义》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解释,"两谓两人,谓囚与证也。凡竟狱,必有两人为敌,各言有辞理,或时两皆须证,则囚与证非徒两人而已。两人谓囚与证。不为两敌至者,将断其罪,必须得证两敌同时在官,不需待至且两人竟理或并皆为囚,各自须证,故以两为囚与证也。" 这里,"两造"被解释成为囚犯和证人两个方面。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牧牛和作为证人的其他五个人都到场。即是所谓"两造具备"。《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载"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这也并非完全说是原、被告的关系,而应该是罪犯与证人双方必须到场。
除了前面提及的人证等外,本段铭文共一百五十七字,其中"誓"共出现了七次,足见"誓"对案件和审理、定罪、量刑所起的重要作用,违背誓言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周礼•秋官司寇•条狼氏》就记载了违反不同的誓所应受到的惩罚:"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本案中牧牛违誓,应鞭一千,施墨刑,与《周礼》所载基本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