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课程练习 > 案例分析

十六、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
1、【案件史料】
  为《旧唐书•王彦威传》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2、【案情今译】
  兴平县人上官兴,醉酒后杀人逃跑,官府将他的父亲抓获下狱,上官兴得知后为了将他父亲救出,便自首请罪。京兆府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谢罪拯救其父亲,是发扬孝道的行为,建议免除死刑,处以流配之刑。但是王彦威与谏官上奏认为:"杀人者死是从古至今的法则。如果杀人者不处以死刑的话,则是诱导人杀人。上官兴虽然是为了使其父亲免受追究,但是不应当免除死刑。"但是皇帝最后下诏,将上官兴处以流刑。
3、【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是唐朝关于自首如何认定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唐朝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自首是唐律中相当详尽与完备的法律制度之一。唐律确定自首制度的目的 , 主要是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名例律》中的疏议规定:"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同时,唐律规定了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必须在罪案未发的情况下进行,即行为未被发觉。如"犯罪已发,虽首不原",即如果已发,则不能成立自首。
  同时,由于罪犯自首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原因不同,会出现不完全自首的情况,唐律作出了减刑的规定。其中犯罪逃亡自首的,律文规定,可以减二等处罚,即"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对于自首,唐律还作出了例外规定,有些情况不能适用自首。《名例律》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例。"可知伤害他人的犯罪是不适用于自首的,不得减免刑罚。
  在本案中,上官兴在醉酒后杀人,并且案发后逃亡,因此官府将其父亲抓获归案。出于拯救其父亲的心理,上官兴自首归案。依据法律的规定,上官兴的行为属于伤害他人的行为,不适用于自首;同时,其行为不属"未发",因为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因此,其行为应不属于自首,不能适用免刑或减刑。因此王彦威等人的建议是正确的。
  但是,上官兴最终被减刑,适用了流刑。之所以如此,便是唐朝"礼"对法的影响。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这种关系概括而言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这种礼法结合的关系不仅应用于立法,而且贯穿于司法中。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法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而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对"孝"的维护和弘扬。因此,经常发生以"礼"改"法"的现象。本案中,由于上官兴投案的本意是救其父亲,符合"孝道",因此,出于"有光孝义"的初衷,皇帝最终减免了其死罪,适用了流刑。

十七、邓恩铭被刺案
1、【案件史料】
  1907年7月6日(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巡抚邓恩铭到巡警学堂参加毕业典礼,巡警学堂的会办徐锡麟突然抽出手枪将邓恩铭击毙,会场大乱。徐锡麟乃率领学生进攻军械所,激战4小时,因寡不敌众而失败,徐锡麟被捕。审讯时,他面无惧色,奋笔疾书自己的革命志向。当晚即被杀害于安庆。徐锡麟在幼年读书时,即喜新学,后来留学日本期间,受革命思想的影响,参加革命活动。回国以后,联络革命会党,结交了反清革命活动家秋瑾女士等人,以绍兴大通学堂为培养革命者的基地。他为了从内部打击清朝政府,花钱捐了一个道员衔,分发到安徽巡警学堂和巡警处任会办。秋瑾也密议在浙皖两地同时起义,趁邓恩铭来巡警学堂参加毕业典礼的机会而起义,不料失败被杀,秋瑾也因受牵连被捕,在绍兴就义。
                                        ——根据相关史料整理
2、【重要提示】   本案与"案例分析"部分"张汶详刺马案"一样,都是轰动一时的清末地方大员被刺的案件。不同的是"张汶详刺马案"作为"清末四大案"之一,马新贻被刺的原因是其在两江这块湘军的地盘上的厉行整顿,已经触动到了湘军的根本利益,导致湘军对其下手。而"邓恩铭被刺案"的起因则是邓恩铭作为封建官吏的代表,被革命党人徐锡麟在起义时枪杀。

十八、黎黄氏案
1、【案件史料】
  有一广东籍妇女黎黄氏,在四川做官的丈夫去世后,准备将其棺材送回家乡安葬。黎黄氏及其旅伴三男二女从重庆乘轮船沿江而下,准备经上海回广东,由于同行的还有15名女孩子,途中引起巡捕房怀疑。1905年12月8日,黎黄氏一行人刚抵达上海,便被巡捕房以拐带人口罪名拘捕,送交会审公廨审理。此案由中方谳员关絅之、副谳员金绍成和英国副领事德为门会审。据黎黄氏供称,随行女孩是广东亲戚来信托买,作为丫鬟或是婢女,都有身价凭据,另外船中还有一百多件随身行李,显然不是人贩子所为。由此,主审官关絅之认为工部局方面所控拐带罪名证据不足,决定照章将黎黄氏一行暂押公廨女所听候发落,先查验卖身凭据和亲戚信件,以搞清事实真相。捕房捕头说,黎黄氏系拐犯,须由捕房带回。接着,德为门也出面帮腔,坚持要捕房将人犯带回,改押工部局女西牢。关絅之不得已再次声称:"女犯押于西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无此条例,且又未奉道谕,不能应允。"德为门粗暴地说:"本人不知有上海道,只遵守领事的命令。"说罢令巡捕带回人犯。在此局势下,关絅之愤然道:"既如此,本人也不知有英领事。"并令廨役将黎黄氏等带下。德为门仗势欺人,竟越权喝令众巡捕上前,强行将各犯夺下。终因巡捕仗人多势众,人犯竟被夺去。进而巡捕在公堂大打出手,围殴与其争夺人犯的廨役,打伤二人。后将黎黄氏等人押于西牢,15名女孩子则送进济良所(为妇女提供救济教其从良的地方)。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大闹会审公廨事件。
            ——根据《上海租借志》和网页:http://dunhuan.bokee.com/5111078.html的内容整理
2、【重要提示】
  本案宜与"案例分析"中的"苏报案"分析比较。这两个案子最重要的关节点都在于会审公廨制度。
  本案中会审公廨也成了一些有民族气节的中国地方官员与领事之间争夺司法权的角斗场。这次冲突及其最终解决方案不仅使黎黄氏无罪释放,女犯不再关押西牢,也使原来各国公使团胁迫清廷外务部修改会审章程增加刑事执行条款的谈判随之草草收场,西方列强试图将在中国租界设立监狱既成事实之后,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阴谋破产了。会审公廨会审官关絅之与英国陪审官副领事德为门进行了坚决斗争,赢得国人爱戴。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