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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李悝荐魏成子案
1、【案件史料】
  魏文侯谓李克曰:"先生尝教寡人曰'家贫则思良妻,国乱则思良相'。今所置非成则璜,二子何如?"李克对曰:"臣闻之,卑不谋尊,疏不谋戚。臣在阙门之外,不敢当命。"文侯曰:"先生临事勿让。"李克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寡人之相定矣。"李克趋而出,过翟璜之家。翟璜曰:"今者闻君召先生而卜相,果谁为之?"李克曰:"魏成子为相矣。"翟璜忿然作色曰:"以耳目之所睹记,臣何负于魏成子?西河之守,臣之所进也。君内以邺为忧,臣进西门豹。君谋欲伐中山,臣进乐羊。中山以拔,无使守之,臣进先生。君之子无傅,臣进屈侯鲋。臣何以负于魏成子?"李克曰:"且子之言克于子之君者,岂将比周以求大官哉?君问而置相'非成则璜,二子何如'?克对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是以知魏成子之为相也。且子安得与魏成子比乎?魏成子以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东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师之。子之所进五人者,君皆臣之。子恶得与魏成子比也?"翟璜逡巡再拜曰:"璜,鄙人也,失对,愿卒为弟子。"
                                         ——《史记•魏世家》
2、【重要提示】
  李克,即李悝,是战国初期最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在魏文侯在位(公元前445-前397年)时,曾作魏文侯师,主持了一系列旨在发展封建政治、经济、法制的改革,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早实行改革的国家。除了《汉书•食货志》一段关于李悝"尽地力之教"的记载外,本则史料是其关于李悝生平的又一重要史料。其现代汉语译文如下:
  魏文侯对李克说:"先生曾经教导我说:'家庭贫穷就希望娶到贤慧有才德的妻子,国家混乱就想得到贤明有才能的宰相'。如今我想任命宰相,不是魏成子就是翟璜,这两个人您看怎么样?"李克回答说:"我听说,地位卑贱的人不应替地位尊贵的人谋划,关系疏远的人不应替亲近的人谋划。我的职责在宫门以外,不敢承担这个使命。"魏文侯说:"先生面对此事就不要推辞了。"李克说:"这是您不注意考察的缘故。平日里看他亲近哪些人,富有时看他结交哪些人,显贵时看他推举哪些人,不得志时看他不做哪些事,贫苦时看他不要哪些东西,有这五条就足能决定谁当宰相了,又何需等我李克来谋划呢!"文侯说:"先生回家吧,我已经决定谁是我的宰相了。"李克快步走出去,经过翟璜的家时,翟璜说:"今天听说君主召见先生去选择宰相,结果是谁当宰相呢?"李克说:"魏成子当宰相。"翟璜气得变了脸色,他说:"就凭耳目的所见所闻,我哪一点比魏成子差?西河的守将是我推荐的;君主对内地最忧虑的是邺郡,我推荐了西门豹;君主计划要攻打中山国,我推荐了乐羊;中山国攻灭以后,派不出人去镇守,我又推荐了先生。君主的儿子没有师傅,我推荐了屈侯鲋。我哪一点比魏成子差?"李克说:"您向您的君主推荐我的目的,难道是为了结党营私来谋求做大官吗?君主询问如果任命宰相'不是魏成子就是翟璜,两个人怎么样?'我回答说:'这是您不注意考察的缘故。平时看他亲近哪些人,显贵时看他推举哪些人,不得志时看他不做哪些事,贫苦时看他不要哪些东西。有这五条就足能决定了,何需等我李克呢?'因此就知道魏成子要做宰相了。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魏成子有千钟俸禄,十分之九用在外边,十分之一用在家里,因此从东方聘来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这三个人,君主把他们都奉为老师。您所推荐的那五个人,君主都任命他们为臣。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翟璜迟疑徘徊后再拜说:"我翟璜是个浅薄的人,说话很不得当,我愿终身做您的弟子。"
  本则关于李悝推荐人才的案例反映了战国时期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的彻底打破与新的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的建立。经过春秋时期数百年间的努力,到战国时期,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势力大为削弱。群雄争霸之后,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纷纷自封为王,不再居于从属于周王的地位。由此各国国君的权力大大加强,官吏由世袭变为任命,分封制让位于郡县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各个国家大力选贤任能,吸引优秀人才。"尚贤使能"、"量能授官"成为任用官吏的基本原则,由此开始,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开始建立,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李悝在法制史上的最大贡献是他"撰次诸国法,著《法经》。"[41]由于《史记》、《汉书》等史籍均不载李悝著《法经》事,关于《法经》的史料又非常少,由此引起了学者对于《法经》是否存在的千年大聚讼。但现在学界普遍认可《法经》的存在,并对其给予了高度评价。《法经》原文已经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古籍中可以看到其简略的情况。篇目上:《法经》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主要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及侵犯财产犯罪的《盗法》和《贼法》列于篇首。《囚法》也称《网法》,它和《捕法》一起主要是关于追捕、囚禁和审判盗、贼以及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方面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制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指"具其加减",即关于定罪量刑的从重从轻等方面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它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重罪)三减,罪卑(轻罪)一减。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酌情)减,大罪理(法理)减,故《具法》又称《减法》。总的来看,《法经》在结构上的特点是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方面法律内容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它在内容上的特点是贯彻法家"轻罪重刑"的理论,把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作为其首要任务。它规定"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首开了以思想言论治罪的先河,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其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对于《法经》的历史地位, 普遍认为:(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的封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稳定,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2)《法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其后的封建法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我国封建法典的蓝本。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历代封建法典都规定有贼盗篇,把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列为"十恶"大罪,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对象就是对《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在体例上,《法经》六篇的结构直接为秦汉所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整的法典体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十四、复审与改判
1、【案情史料】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鞠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案情大意为:甲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司法官在审判中低估了赃值,认定赃值为一百一十钱,判处甲耐刑。(复审查明后)判处甲黥为城旦,该司法官也被认定为"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3、【法律评析】
  本案是由于司法官吏未及时清点赃物和估价赃值而发生的错判。本案中司法官低估了赃值,对应判处黥为城旦的较重罪轻判为隶臣。经过调查审理,纠正了原判,并惩处了司法官。   司法官如果因为疏忽低估了赃值,则应被判"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4、【结论】
  从《封诊式》来看,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审问与刑讯
  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即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听取口供后,再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反复进行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加刑讯。秦法是不主张使用刑讯的,其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等:能根据口供查清犯罪事实的为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为下;采取恐吓的手段屈打成招的则为"败"(失败)。
(2)调查与勘验
  秦时判决除依据口供外,也非常重视收集人证和物证,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与勘验,还要作出调查、勘验笔录,即"爰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不少"爰书"是法医鉴定和犯罪现场勘验笔录。
(3)读鞠与乞鞠
  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鞠"。"鞠"是审讯的意思,"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判决宣读后,当事人如果服罪,则依照判决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即"乞鞠"。乞鞠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秦律所谓"为人乞鞠")。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由中央的御史大夫命令重审。
(4)复审与改判
  复审时,由乞鞠人和原案的所有当事人、原审官吏、证人分别陈述案情,最后由复审官员判决。秦简中记载一些纠正错判的案例。如果原审判决有误,原审官员要承担"失刑"或"不直"的罪责。

十五、张江陵詈母致死案
1、【案件史料(《宋书•卷五十四》)】
  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孔)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2、【重要提示】
  此案发生于魏晋南北朝宋时。本案中,张江陵与其妻子吴氏辱骂其母黄氏,导致黄氏愤恨自杀,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子杀伤、殴打父母的,要处以枭首极刑;詈骂父母的,处以弃市;预谋杀害丈夫的父母的,也是弃市。遇到恩赦,免死罪。本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正好遇赦。于是,出现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张江陵辱骂母亲,致其母亲自杀,这比伤害殴打重。如果适用有关杀害父母的法律,则显得重;如果适用殴伤、詈骂父母的法律,又显得轻。而法律又只规定:如果殴打父母,即使遇赦,仍然要枭首。但是没有规定辱骂父母遇到恩赦如何处理。后来孔渊之认为,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都不会进去。对于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伤、詈骂这种情况,是大大违背礼的规定的,这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而詈骂致使自杀,更是无法原宥的。处罚有从轻之说,只是为了碰到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害怕违背善良本意,这是法律规定从轻的根本原因;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张江陵虽然遇到恩赦,也应该处以枭首。而对于妻子而言,应本"义"从事,其对公婆的关爱之心并非天生的属性。况且本案中黄氏所愤恨的,是其儿子,而不是儿媳。所以,可以免死罪。后来孔渊之的建议被采纳,吴氏免除了弃市之刑。
  在两晋南朝的时候,晋律是断狱之常法。但是晋律以科条简要、刑罚宽简、内容周备著称,所以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应此,就需要对法条的含义作出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礼"的思想就逐渐融合到"法"之中,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案中,就体现了对"子殴伤、詈骂父母遇赦"时如何应用的问题。孔渊之以"礼"中"孝道"之本意阐释法律的内在含义,体现了"礼"对"法"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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